关于印发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2022-05-11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出资企业、事业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爱企敬业、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建设工程专业人才队伍,结合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专业特点,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才。适用范围包括:建安施工、市政路桥、水利水电、装配式建筑、建筑材料、勘察设计、技术工程咨询、工程检验检测、建筑科研、工程监理、建材科技、工程招投标、工程机械应用等。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的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本集团公司正高级工程师不评企业有效职称;高级工程师可评企业有效职称,须满足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条第(二)款2项,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实行企业有效职称的企业有效。

第四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的层级,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本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职业资格,按相关规定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本专业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本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七条  集团公司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对全省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二)集团公司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集团公司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撤销职称外,由集团公司按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精通本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生产管理、工程咨询等技术工作,并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本行业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以推动集团公司发展;公开出版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的专著或发表建设工程专业相关的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本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制;获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四)是全省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且至少有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一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任现职以来,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在SCI、EI等国外索引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前2名)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认可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科技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1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8名)、二等奖(第5、6、7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1-14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11”项业绩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了国家标准或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14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1项业绩 2 项;或获省级科技奖特等奖(前10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省工业优秀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奖特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1-14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省工业优秀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奖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11”项业绩至少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或获甘肃建投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7名)制定了国家标准或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1项;或主持(第4名、第5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标准2项;或完成(第1名)发布实施的甘肃建投企业标准2项。

3.完成(前2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或完成(前2名)甘肃建投优秀工法2项。

4.完成(前2名)省级科技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技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

6.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1项并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前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7.获得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

8.获得甘肃建投绿色施工与智慧建造示范工程四星级(前3名)或三星级(前2名)2次;或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获得“甘肃建投杯”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9.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的科技管理工作。

10.作为检测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累计完成技术报告合同额达到10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类或技术创新应用类须达到150万元(需提供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的证明材料和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合同进行佐证)。

11.作为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近5年内累计完成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设备销售合同额达到3亿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类或技术创新应用类须达到

500万元(需提供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的证明材料和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合同进行佐证)。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部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13.独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建设工程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12万字以上(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4.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表彰2次;或获集团公司授予的“劳模”称号1次,并获市厅级表彰1次。

15.培养指导3名以上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集团公司以上表彰奖励1 次。

16. 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1-8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他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职称岗位任职3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至少有1-11项业绩中的1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在岗2年以上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能将新技术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表彰;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集团公司发展。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编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四)学术水平较高。主编过公开出版的列入计划的建设工程专业教材,或公开出版建设工程专业相关专著或发表建设工程专业相关论文。

(五)是全省本行业某一领域的业务、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青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成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满5年。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及以上,且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为优秀。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一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且申报当年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选用下列条件之一进行答辩:

(一)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须由2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其他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总结,须由2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或任职满5年并具有建设行业注册执业资格的本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诚信签署其是否具备高级工程师水平的推荐意见。推荐专家须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标准或地方定额;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已发布实施的标准图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已发布实施的省级以上施工工法。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本专业专利。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建设工程专业工作实践。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一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特等、一等、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省工业优秀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奖特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工业优秀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特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13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省工业优秀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或甘肃省建设工程飞天金奖1次,或甘肃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二等奖(前5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省工业优秀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奖、省工业设计大赛奖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甘肃建投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4.获得集团公司授予的 “劳模”称号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有1-13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完成(前10名)由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完成(前8名)省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完成(前3名)颁布实施的甘肃建投企业标准2项。

2. 完成(前6名)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2名)省级科技项目子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完成(前4名)市厅级本专业科技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完成(前4名)甘肃建投批准立项的本专业科技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4.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2次;或获甘肃建投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2名)1次。

5.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2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甘肃建投优秀工法2项。

6.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提供佐证转化的依据。

7.获甘肃建投绿色施工与智慧建造示范工程四星级(前5名)1次或三星级(前3名)1次或二星级(第1名)1次;或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获得“甘肃建投杯”一等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8.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9.作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安全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的施工;或作为项目负责或咨询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大型项目,或1项大型项目和2项中型项目,或5项小型项目的工程咨询,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确认;或作为工程主要负责人,组织或主持2项以上大型工程,或1项以上大型工程和2项以上中型工程,或4项以上中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资料。

10.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承担并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2项中型工程,或5项中型工程的勘察设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2个大型工程,或1项大型工程和3项中型工程,或5项中型工程,或7个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11.完成6项大型工程项目或11项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等之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交(竣)工使用。

12.作为检测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累计完成技术报告合同额达到35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类或技术创新应用类须达到100万元(需提供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的证明材料和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合同进行佐证)。

13.作为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近5年内累计完成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设备销售合同额达到1亿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类或技术创新应用类须达到200万元(需提供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的证明材料和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合同进行佐证)。

14.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上计划的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研究报告1篇,并发表省级论文1篇;或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厅级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项。

1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依据),至少1名获二级单位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7.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受聘为省级学术期刊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以上业绩条件1-8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他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业绩贡献突出,是集团公司系统内的业务骨干,可破格(单破、双破、多破)晋升。凡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至少有1-8项业绩中的1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了解本专业的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第三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是公认的技术骨干,能较好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技术工作,或参与本集团公司以上课题研究。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称职)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集团公司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

2.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完成(前6名)省级科技项目子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完成(前6名)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

4.作为技术骨干主持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甘肃建投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1次;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甘肃建投科技进步三等奖1次。

5.获得本专业全省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主要起草人(前10名)完成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定额、图集1项;或完成(前7名)甘肃建投企业标准、定额、图集1项;或参与完成(前5名)甘肃建投出资企业的企业标准、定额、图集1项。

2.作为定额内人员,参与完成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工法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甘肃建投优秀工法1项。

3.参与完成国家(定额内人员)、省(前10名)、市(前8名)、区(前5名)等各级政府立项的科技项目1项(以结题、验收证书为准);或参与完成(前8名)甘肃建投批准立项的本专业科技项目1项(以验收证书为准);或参与完成(前8名)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项目1项(以省科技厅指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为准)。

4.获得与本人专业技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前4名)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市州优质工程奖1项;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甘肃建投绿色施工与智慧建造示范工程四星级1次;或作为完成人(前6名),获甘肃建投绿色施工与智慧建造示范工程三星级1次;或作为完成人(前4名),获甘肃建投绿色施工与智慧建造示范工程二星级1次;或作为完成人(前2名),获甘肃建投绿色施工与智慧建造示范工程一星级1次。

6.作为主要设计人完成1项大型工程或3项中型工程,或1项中型工程和5项小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1项大型工程或2项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的施工;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并完成2项中型工程或3项小型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7.完成2项大型工程或4项中型工程项目或8项小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查、专项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审计、标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等之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或交(竣)工使用。

8.作为检测项目技术人员,近4年内累计完成技术报告合同额达到200万元,其中科技创新类或技术创新应用类达到40万元;或作为工程咨询技术人员完成1项大型项目、2项中型项目,或3项小型项目的工程咨询,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确认。

9.作为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类技术人员(实验人员)近5年内累计完成建筑工程材料、产品设备销售合同额达到50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类或技术创新应用类须达到100万元(需提供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的证明材料和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合同进行佐证)。

10.完成能够体现本人主要工作业绩的技术工作报告1份,并撰写与专业工作经历或业绩相符的论文1篇(不要求发表);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录入《甘肃建投青年知识分子学术论坛论文集》1篇(按照论文符合要求对待,无需另行撰写职称论文)。

以上业绩条件1-5项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标准。其他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破格内容。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可以单破、双破、多破。凡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二条  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3、4 名)1 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五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全国性、省级项目的子项目、分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海外项目按市厅级项目对待。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六条  权威期刊论文调整为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1)核心期刊的认定标准为: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和获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

(2)紧盯“突击型高产量”人员。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引导人才把业绩做在日常、把成果出在经常。未开展实证核验或经实证核验达不到质量的,不按相应业绩对待。

(3)注重论文质量。对论文质量要通过中国知网等进行查重,论文重复率核心期刊超过15%、省级期刊论文超过25%,不按相应级别论文对待;对重复率符合要求的论文,用人单位和集团公司评委会可进一步采取送审、盲审等办法送交3名以上国内外专家进行质量确认,多数业内专家认为达不到相应层级职称论文水平的,不按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4)注重著作、译著水平。对著作、译著也要采取送审、盲审等办法送交3名以上国内外专家进行质量审核,多数业内专家认为达不到相应层级职称著作水平的,审核不过关的,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依据。

(5)改进业绩成果认定依据出处。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留存备查,未交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留存备查的,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依据,用人单位可拒绝推荐。

第四十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作支撑。

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内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等级标准,勘察设计及科技管理行业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施工行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六)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时,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冲击。

(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篇以上”含“2篇”。

(八)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专家。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