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2022-08-0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科技发展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及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促进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引导激励广大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为全面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验、分析检测、实验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为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可单独组建评价组评价。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实验技术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在实验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实验技术系列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四)教育教学单位人员存在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甘肃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在教学科研支撑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很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能够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能够主持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能够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省级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承担或组织实施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实验工作;或在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编写。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是本学科实验技术领域全省的学术带头人,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六)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高级实验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实施细则、操作规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计划、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 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项目3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2.担任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连续担任副主任3年以上,在实验室建设或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所在实验室被评为优秀类省级重点实验室;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且该实验室通过建设验收。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转化后创造的收益5年累计达到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作为技术推广第一负责人,引进国外、省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需提供实例方案);或负责总价值为 200 万元及以上(其中一台仪器设备价值为 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独立管理操作大型仪器开放机时≥2000 小时/年(须提供单位备案的材料作为支撑)。

6.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件,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件。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且至少有1件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等,并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

7.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第一完成人,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辅助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10项以上;或主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经费5年累计到账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项目下达立项通知文件及单位财务到账证明为据)。

8.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本专业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实验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及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或担任国家级科技创业导师3年以上。

13.培养指导至少3名实验技术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国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一等奖以上1次。

15.作为第一负责人,引领带动教学团队获评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或主持(第1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培育、教学改革研究、创业创新教育项目2项。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8-16项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9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技术,在教学科研支撑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能够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组织本专业领域重要实验、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主要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问题;能够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长期从事实验技术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验技术或仪器设备的研发、改进、改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五)是本行业实验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六)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效果优良,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鉴定,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博士学位,任实验师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实验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的实验报告、调研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实施细则、操作规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计划、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4名)省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科技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省级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依托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肯定。

3.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4.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3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60万元;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转化后创造的收益5年累计达到6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负责总价值为10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独立管理操作大型仪器开放机时≥1000 小时/年(须提供单位备案的材料作为支撑)。

6.作为前2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件。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且至少有1件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等,并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

7.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前2名),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辅助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6项以上;或完成(前2名)横向科研课题经费5年累计到账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项目下达立项通知文件及单位财务到账证明为据)。

8.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的实验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经专家审核达不到相应职称水平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著作不作为个人成果)。

10.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任现职以来获得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

12.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实验技术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二等奖以上1次;或省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一等奖1次。

15.作为前3名负责人,引领带动教学团队获评省级教学团队,或省级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培育、教学改革研究、创业创新教育项目1项。

16.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它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8-16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9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实验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决本专业范围内实验技术问题;参与重要实验项目或研究项目,或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方面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三)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撰写。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五)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参与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六)参与实验课程教学或指导课程实验,且教学效果良好,承担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和排故等,解决过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任助理实验师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实验师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实验师满4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县(区、市)委县(区、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并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为前3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件,或获得发明专利1件(专利、著作权须与所参与研制的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或专用软件等有关)。

2.负责总价值为5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独立管理操作大型仪器开放机时≥500 小时/年(须提供单位备案的材料作为支撑)。

3.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

4.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辅助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以上(有相关证明)。

6.作为骨干,参与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实验教材1部(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合作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8.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9.专业成绩突出,获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10.本人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本学科专业、科技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活动三等奖1次。

11.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帮扶基层经历: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四)国家级科技项目:按《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他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九)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十)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八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九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条  获得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