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36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有关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列机构从事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监督工程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一)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基层质量监督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质量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基层有效职称,统一颁发“全省基层有效”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工程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能够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质量监督工程领域科学研究、调查规划、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在基层的带头人。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

(二)具备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或在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标准、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写。

(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质量监督工程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锅炉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等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著作权登记。

(五)主持县(市、区)级以上部门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六)有丰富的基层质量监督领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工作问题技术能力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等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专利成果等。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质量监督工程专业领域设计、制作、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1-11项至少达到2项。12-23项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1.参与完成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8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2.参与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补充检验方法1项。

3.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1次。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质量监督工程领域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县(市、区)级质量监督工程领域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通过的省级新建项目计量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通过的新建项目计量标准3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 1起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1起以上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其结论被负责组织鉴定和评估的单位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化(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实用新型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1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

14.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不少于3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5.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2次。

16.获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17.在3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18.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

19.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3次;或在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或在乡村工作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

20. 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8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质量监督工程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3年以上。

22.培养指导至少3名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或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1次。

23.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专业竞赛和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市厅级二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委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0年、在州和县(市、区)属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5年,并取得第十九条第(一)款中1-11项1条以上业绩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的人才,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1-11项至少占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2次。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本专业实际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质量监督工程领域科学研究、调查规划、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有关法规,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质量监督工程专业在基层的技术骨干。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县(市、区)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

(二)具备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或在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规范、规程的编写。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质量监督工程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锅炉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等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完成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著作权登记。

(五)组织过县(市、区)级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报告或专题演讲。

(六)有较丰富基层质量监督工程领域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工作问题技术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任工程师满5年。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任工程师满5年。

(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基层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采用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1-11项至少达到2项。12-24项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

1.参与完成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2.参与完成(前8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补充检验方法1项。

3.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1次。

4.参与完成(前6名)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市厅级质量监督工程领域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县(市、区)级质量监督工程领域重点专项课题、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参与完成(前5名)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规程1项。

6.参与完成(前5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考核通过的省级新建项目计量标准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通过的新建项目计量标准3项。

7.参与完成(前6名)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害评估以及报告编制等工作1起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6名)完成1起以上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其结论被负责组织鉴定和评估的单位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生产化,单个技术项目转化(技术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举荐。

1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以上。

14.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万字或不少于2个技术章节(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5.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1次;或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党委政府表彰2次。

16.获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17.在2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18.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2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2年。

19.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3次;或在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或在乡村工作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

20.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6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质量监督工程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2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1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或担任全省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1年以上。

22.培养指导至少2名质量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23.州、县(市、区)属单位科技人才定期服务乡村、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1项(以相关单位的文件为准)。

24.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专业竞赛和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委会考核认定:

1.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和县(市、区)属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条第(一)款中1-11项1条以上业绩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

3.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和县(市、区)属单位从事质量监督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

4.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质量监督领域相关工作的可直接聘用为高级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的人才,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1-11项至少占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县(市、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2次。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基层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尽量实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岗位)对口。若不一致的,必须从事单位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五条 除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评价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三十八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三十九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职称证书,且在职在岗3年以上)实名推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鉴定验收报告为准。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指授权专利。

第四十一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第四十二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职称,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1〕9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