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8〕26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社厅2018年7月10日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2日

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
二、评价范围
(一)特殊人才范围。
1. 省内特殊人才。

(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其他特殊人才。主要指全省范围内的奇才、怪才、身怀绝技特殊人才;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及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人才;在全省重大产业领域取得独特业绩人才;其他确有真才实学,在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评价的特殊人才。
(3)甘南、临夏2个民族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引进的特殊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
2.引进特殊人才。
(一)指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是引进的特殊人才。主要包括:从省外、海外及中央驻甘单位引进,且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博士以上高学历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不包括省内外各单位相互调动人才。
(二)职称层级范围和有效使用范围。特殊人才评价的职称层级主要是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评价认定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享受相应层级职称同等待遇。
(三)不适用范围。国家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的相关层级职称。
三、我省已有特殊人才申报的业绩条件
(一)取得重大科技创新。
1.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
(3)在国家二等奖(第6、7名)、三等奖(第4、5名)、省部级一等奖(第3、4、5名)二等奖(第2、3名)中任意达到2项。
(4)获省部级一等奖(前4名)并获上述其它省部级奖1项(定额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并获上述其它省部级奖3项(定额人员)。
2.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7名)或三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2项。
(3)获省部级一等奖(前7名)并获上述其它省部级奖1项(定额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前5名)并获上述其它省部级奖2项(定额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并获上述其它省部级奖2项(定额人员)。
(二)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上述成果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三)取得重大发明和知识产权转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2项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或甘肃省专利奖(前2名),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4项(前2名)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或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前2名)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发表原创精品论文。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杂志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 SCI(科学引文索引)论文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SCI论文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五)高学历人才。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可计为职称评定业绩,能创造性开展博士后研究,较好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突出业绩,可不受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职称。在我省工作满2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博士,除以考代评系列(专业)外,可由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可计为职称评定业绩,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获得省部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六)“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或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参考其它业绩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全省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获得者,或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考其它业绩,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省委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参考其它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七)其他特殊人才。经本专业或相近专业3名取得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专家(事业单位应为二、三级岗位)实名举荐,原则上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举荐时,在《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专家举荐表》(附表1)一式两份,“举荐理由”栏内,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等做出客观的评价,并签订诚信承诺。《举荐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后作为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八)实行代表作制度。探索在基础研究、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具体办法论证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引进人才申报的业绩条件
(一)申报条件。原则上根据引进人才的已经取得的业绩条件和个人申报要求,参考我省对应系列(专业)正、副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确定。有高级职称的,我省予以认可,不再换发我省职称证书。博士学历人才,工作满2年,享受我省由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同等待遇。
(二)境外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三)民族州人才。甘南、临夏州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是引进的特殊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由两州人社局统一报省职改办审核后,提交省特殊人才特殊评价组评审认定。
五、评价程序
(一)本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特殊人才,不受学历、资历、台阶、身份等限制直接申报。申报时需填报如下材料:
1.如实填写《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_________职称资格审批表》(附表3)一式十份。
2.有关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意见、经济社会效益鉴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印章上报)。
3.办职称资格证照片1张。报送近期2吋免冠照片1张,并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申报人姓名、单位简称,装入写有申报人姓名、单位名称的信封,随职称申报材料上报,用于办证。
4.引进人才还需提供省、市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引进特殊人才批文。      
(二)单位考核。
1.考核审核。用人单位应认真考核,对申报材料填报、佐证材料原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推荐前公示。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等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推荐上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经单位会议研究推荐后,由单位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后盖章上报。
(三)简化上报程序。市州以下特殊人才由单位直接报市州人社局,由市州人社局负责推荐上报省职改办。省直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上报省职改办,其中无主管部门的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省职改办。市州人社局、省直部门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特殊人才申报条件。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职改办。
(四)评价组评审。
1.评价机构。省人社厅牵头组建甘肃省特殊人才特殊评价组,机构相对固定、专家动态管理。评价组办事机构设在省职改办。
2.专家组成。省上建立特殊人才评价专家库,根据评价对象的专业,动态抽取专家库成员进行评审。个别特殊专业,我省无法组成专家组时,优先从中央在甘单位聘请,必要时从外省聘请。
3.评价方式。一人一事、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考核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根据需要增设实地考察环节,也可参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
4.实行组长责任制。全省特殊人才特殊评价实行专家组长责任制,专家组组长由省人社厅根据专家组构成情况临时确定,最终评价采取实名投票表决方式。
六、资格核准与岗位聘用
评价工作结束后,通过人员名单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以省人社厅名义发资格文件,并办理证书,作为单位聘任(用)依据。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本条件标准评价的特殊人才,岗位聘用指标由省人社厅专项下达。    
七、其它事项
(一)特殊人才评价坚持政治标准,申报职称的人员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本办法的省内人才、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随时申报。其中,拟引进人才用人单位确定可以引进的,须提前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职改办书面报告引进人才的相关专业、业绩及本人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等,以便安排评审。
(三)本办法将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范围后,对我省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仍可按我省已有破格评审办法申报评审,但在各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中原则上不再表述本评价办法中已经使用的业绩条件。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奖包括教育、卫生、农业、工程、文化、体育等领域同级别奖项,参见《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附表2)。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在以往评价中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仅作为重要参考。
(五)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作为申报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职称层级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价组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定意见,对于达不到相应条件者,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降低层级评定。
(六)除经批准开展自主评审职称的单位外,其它单位不得开展特殊人才特殊评价。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